为了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全面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,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,优化举报环境,大力提倡署实名举报,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经市纪委常委会决定,特制定署实名信访举报承诺制。
第一条:纪检监察机关大力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,对事实清楚署实名身份的举报实行承诺办理制度。
第二条: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和单位的违纪违法事实和依据,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。举报可采用来电、来信、来访和网上举报等形式。
第三条:凡署实名(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的)向市纪委、监察局举报党组织、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、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其它人员的违纪行为,市纪委、监察局向举报人实行以下承诺:
1、实行优先办理和参照“重要信访办理办法”办理。市纪委、监察局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反映问题的受理及转办情况,并对来信参照“重要信访办理办法”办理(即问题单一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,问题复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,其他视情做到特事特办、急事急办),并明确具体承办单位、承办责任人。
2、如遇特殊情况承办单位或承办责任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,应向本级领导和交办单位申请延期,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。
3、信访办结后,采用电话或当面向举报人进行反馈,特殊情况可用书面形式进行反馈(除因保密不宜反馈的除外)。
4、根据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,对于不属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的举报,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好转办、督办、催办工作,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,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四条: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,切实保护举报人,对举报人的姓名、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做到严格保密,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,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坚决查处,严肃处理。同事坚决杜绝署假名诬陷他人的举报,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的有关法律责任。
第五条:本制度由市纪委、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:本承诺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。 |